由国务院牵头10多部委启动的声势浩大持续一年的“全国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”暴风骤雨般袭来。作为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,问题频发 + 无辜背锅,让P2P当仁不让成为焦点,数千家“平台们”更处于风暴中心。在围观者中有人叫好(早该整顿了)、有人摇头(这是在打压P2P)、有人慷慨激昂(不刚兑坚决不投)、有人无声观望(活下去就有希望),也有人几分幸灾乐祸的心态和一幅“关我鸟事、湊个热闹”的模样。

大家都知道P2P网贷不算其他参与方(如推荐项目的、提供担保的、资金托管的等等),至少也包括3方:融资人、P2P平台、投资人。在P2P这门生意中(请恕我说的俗气一点)不只有平台一方,那么,无论常态监管还是专项整治,对象自然不只是P2P平台一方。



 

投资者是否应该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呢?

2015年7.18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,“要研究建立互联网金融的合格投资者制度,提升投资者保护水平”;
2015年12.28管理办法中进一步明确了合格投资者条款:第十四条[出借人条件],第十五条[出借人义务];
 
 

2016年4月启动的专项整治中,将互联网金融广告宣传治理作为整治行动的一环,对P2P平台在宣传方面的禁止行为多达9大类。有消息人士表示,监管层总的原则就是:P2P平台一切宣传都不能让投资者感觉投资是‘无风险’的。一语道破天机。
 

平台处于中间地位,为投、融资双方起到重要的连接撮合作用,严格管理理所应当。《正本清源是网贷行业长远发展的基础》一文中曾提出网贷行业“正本清源”要着力于三个方面:在融资端要服务于实体经济,在投资端要保护投资者权益,在平台自身要守法合规经营。这些都应该,这些责任放在平台们的肩上也都没问题。但是,在任何交易中,权利、义务、责任都是双方或多方共同体现,不可偏废。

P2P监管法规不只是P2P平台管理法规,也是投资人、融资人等参与各方共同的守则。从监管与整治思路可以看出,加强投资者风险教育,建立“合格投资者”制度已势在必行。任何一方若只是一味强调自己的权利 + 他人的义务(比如对方“操卖白粉的心只挣卖白菜的钱”,而希望自己躺着享受高收益,还要100%保障)生意肯定是没法做下去的。行业有问题,参与方谁也不能置身事外,没有人是旁观者。各方主动承担起自己的义务和责任,共济才能共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