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年一度的全国两会闭幕不久,南周的一则报道《刺死辱母者》通过网络打破原本平静的周末。事件的来龙去脉、各方评论网络上数不胜数。作为一个读书少的大国小民,我没有能比各种专家更合法、更深刻的见解了。只记录一下这案件及判决产生的一些个人触动。

近几年来,似屡屡出现一些备受争议、甚至群情激愤、群体喊冤的法律判决(当然这首先要感谢D和ZF信息公开,对媒体和民众言论的宽容),万人上书直陈、联名为犯罪者求情等情形时有出现。执法者认为自己依法行事、依法判决、程序合理、适用法律得当、天地可鉴,没有问题。为何结果却是民众集体愤怒呢?

法律工作者永远只谈法律,却不通“情理”,犹如经济学家永远只从经济学角度考虑国与国的关系,却不知“政治”。人与人之间不只有法律,国与国之间也不只有经济。
        制定法律的根本目的是什么?

        法律的意义在哪里?
        “情理法”要不要平衡,如何平衡?
        “以事实为依据、以法律为准绳”,法律在那里,事实在哪里?

人们总是对遵纪守法者颂扬,对违法犯罪者痛恨。却突然发现:
守法者,并不就是值得颂扬的;
违法者,并不就是应被痛恨的。相反,也许他更值得人们同情、称赞、尊重。
我们要做“自己认为对的事儿”,还是抱守法律坐以待对方辱,甚至待对方毙?

 

如果这个案件中没有人为之错(比如公检法系统失职渎职、甚至其它更多内幕...),那么就是法律本身的问题:

法律,不应逼公民做窝囊废;

执法者,不能以法律之名助纣为虐;
法律没有对错之分,却有善恶之别。如果法律逼得人们不得不去违法,那就是“恶法”。

但是我宁愿相信,不是法律之“恶”,是某些人“心”恶!

最高人民检查院回应